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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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6民初646号
原告:胡彤彤,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
被告: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3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09791890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胡彤彤与被告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彤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彤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唤
书记员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