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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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民初1034号
原告:***6,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097918909Q,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3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寸寸,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