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民初1034号 原告:***6,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097918909Q,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3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寸寸,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