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2执31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22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存款80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孙爱民
书记员 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