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煜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民申1676号
再审申请人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煜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和《运营合同》已经于2017年5月25日解除,该事实应予确认。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现场查看和桓台县公证处公证书可以证实,乙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36台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导致供暖不符合标准,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煜东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乙仁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乙仁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书面验收通知义务及煜东公司办理了验收手续,乙仁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载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机组数量等也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严重不符,不能采信。乙仁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乙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光荣 审 判 员 程 林
法官助理 柴 华 书 记 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