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4民初3473号之一
原告:淄博博山鲁电潜水泵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颜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60978941B。
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二路以南渤海二十四路以西华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6592228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博山鲁电潜水泵厂与被告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博山鲁电潜水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保全费43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