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4民初34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博山鲁电潜水泵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颜北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60978941B。
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二路以南渤海二十四路以西华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6***22***4G。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347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淄博博山鲁电潜水泵厂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