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博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11728号之一
原告:武汉博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集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博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博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博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博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220元,由原告武汉博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