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6执1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长荣。
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6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XXX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XXXXX元已经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因车辆在上海登记,不易扣押,且本案已经足额查封被执行人债权,经申请人同意未予查封处置。
三、经郑州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铝矿业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有债权,对于该债权已经查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安康
人民陪审员王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