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财保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亚星世纪嘉园东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炳灿,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衡少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豫010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郑州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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