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财保10号
申请人:郑州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亚星世纪嘉园东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炳灿,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衡少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郑州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博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