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23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106170275533G。
法定代表人:衡少亭,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鲁梁公路西八里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2076394M。
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423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9万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现停产歇业状态,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23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本协议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