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423民初4786号
原告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杜艳丽,被告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刘一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欠设计费19万元,该事实有被告在诉讼中自认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综合考虑证据及事实认定,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其后,被告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为原告出具《对外付款凭证》、2018年10月16日原告交邮的欠款催收函邮政特快专递单及2019年5月21日双方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录音记录,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于2017年1月承诺付款而引发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连续多次向被告主张尾款,从而不断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鉴于上述证据链所证明的最后一个诉讼时效中断日期是2019年5月21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日期是2019年10月12日,故原告对本案诉争合同尾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未经过,被告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下欠的19万元设计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按约定“日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问题,首先,被告无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且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仍无履行,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其次,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日百分之一”,已达月息300%,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支付,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考虑原告方的损失为被告逾期付款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因此,本院确定本案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7日,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人)与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发包人)就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营盘坑尾矿库尾矿压滤设计和二线分解槽及II汇铝35KV线路电气安全整改”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营盘坑尾矿库尾矿压滤”和“二线分解槽及II汇铝35KV线路电气安全整改”的设计任务。该合同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分别对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内容为:“第九条设计费用9.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伍拾玖万元整(¥590000.00)……。第十条设计费支付方式10.1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壹拾壹万捌仟元(¥11.8万元)后合同生效。10.2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后30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合同额的70%即肆拾壹万叁仟元(¥41.3万元)。预留合同额的10%即伍万玖仟元(¥5.9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时),质保期满付清。……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7.1设计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交图进度给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将扣除该次设计文件应付款金额的1%作为设计人的违约金;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承担该次设计文件应付款金额的1%作为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就总设计费用59万元,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付款10万元,2014年6月17日付款20万元,2015年3月25日付款10万元,共计向原告支付40万元,下余19万元设计费(含5.9万元质保金)至2014年11月7日质保期满,被告并未予支付。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表示支付,但无实际履行,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出具的《对外付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为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款项内容为设计费,付款金额为100000.00元。同时,原告提交了2018年10月16日交邮的欠款催收函邮政特快专递单一份及2019年5月21日同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录音记录,以证明不断向被告催要涉案工程款。
一、限被告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设计费用19万元及违约金(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7日起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强
法官助理朱园园 书记员雷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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