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3951号
原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300Y。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占江,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170275533G。
法定代表人:衡少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丽,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5元,减半收取计5102.5元,由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