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9004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山大道1518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轶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涛,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9004执13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