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2财保452号
原告: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聂君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塔桥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告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长张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