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
法定代表人:聂君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科,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06-07内**。
法定代表人:周辰霏。
上诉人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鲍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健伟
书记员汤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