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7号楼华普会所3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调字第000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6.706968万元。
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人民币46.706968万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调字第000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闫鸿
审判员高春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