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4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集乡**驼村进明街3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9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141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娟娟,女,汉族,1994年5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马畅镇***村三组,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180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持该裁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80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