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7509号
起诉人: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收到起诉人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起诉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3762元及利息(利息以10837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自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就上海国际航空服务中心项目X塔楼泛光灯具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ESLG20170914-1),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目灯具安装相关劳务作业,劳务报酬为固定总价662866元。后因该项目劳务工作内容增加,原被告双方就该项目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劳务报酬为固定总价450000元。另,原被告双方就上海国际航空服务中心项目W塔楼泛光灯具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ESLG20170914-2),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目灯具安装相关劳务作业,劳务报酬为固定总价1367134元。原告已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内容,工程已完工且项目竣工验收完毕,且被告已经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内工程款共计
2480000元。后经被告要求,原告还完成了上述X塔楼和W塔楼两个项目的幕墙灯具更换、不锈钢抱箍安装及过墙线打胶产、幕墙板灯具二次测试等合同外内容,合同外工程款原被告结算共计385200元。原告已履行完毕与被告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865200元。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
1781438元,尚欠1083762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劳务作业是建设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并非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由,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向劳务作业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该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不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范 琳
审 判 员 金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