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7102执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长岭街东湖大道(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7)鄂71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鄂71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81595.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