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烟台市城市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6民初7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环境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自来水公司)、被告烟台市城市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城市水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环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被告烟台自来水公司和烟台城市水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林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信环境公司系在新加坡共和国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其向本院提交了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相关身份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中信环境公司与烟台自来水公司、烟台城市水业公司之间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涉外商事纠纷。由于烟台自来水公司、烟台城市水业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同意适用内地法律作为本案实体审理的准据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烟台自来水公司与中信环境公司分别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从本案原告中信环境公司提出的本诉请求看,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完全成就,即涉案工程是否整体竣工、完成验收和移交。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涉案工程主要分土建和安装调试两大部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述两部分工程均需要完成相关验收工作后才能视为竣工。对于土建部分从中信环境公司提供的工程移交确认单、交接书、工程移交书和烟台自来水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结合双方庭审的有关陈述,应当认定合同约定的土建项目部分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交接,但对于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和调试部分,中信环境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完工并进行了验收。根据烟台自来水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双方庭审陈述,双方均认可水厂产水的核心部件膜系统至今仍未完成安装,中信环境公司虽然主张该系统未进行深度调试的原因是由于烟台自来水公司未引进原水导致,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收到监理方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其发出《关于“关于UF、RO膜安装确认的工作联系函-2”的复函》后进行了深度调试验收记录。另外,作为涉案工程的监理方,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亦出具证明,证明涉案工程未完成整体竣工和验收。综上,本院认为,中信环境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已符合《总承包合同》第19.1、19.1.1、19.1.2、条及第33条(4)约定的验收条件,中信环境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中信环境公司要求烟台自来水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中信环境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工程已经全部完成调试,并引用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和烟台自来水公司网站上的相关新闻报道为证,对此,本院认为,在中信环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提供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的前提下,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和烟台自来水公司在上述新闻报道中出于宣传目的的单方陈述,并不能成为中信环境公司已经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有效证据。此外,对于中信环境公司关于烟台自来水公司已经支付总合同工程价款的89.99%,亦可证明其已经完成涉案全部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的主张,本院认为,是否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作为涉案工程是否验收交接的证据使用,因此,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烟台自来水公司提出的要求中信环境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因涉案工程款未完全支付系客观事实,无论法院判决支持与否,中信环境公司为追索剩余工程尾款提起诉讼系其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烟台自来水公司聘请律师应诉所支付的代理费系正常经营支出,烟台自来水公司要求中信环境公司赔偿其律师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信环境公司提出的本诉请求和烟台自来水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质证和本院的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的情况 中信环境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9日,注,注册地新加坡公司名称为联合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更名为现名称。 2012年4月25日,烟台自来水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信环境公司(时称联合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就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区水厂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在烟台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信环境公司以合同价格216657984.56元承包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水厂围墙以内的所有建设内容。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工程监理单位为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竣工移交日期约定为2013年4月30日(土建部分2012年10月30日竣工)。合同协议条款第二部分14.3“建设工程质量”约定:“总承包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经签订并生效的合同包括招标文件、技术文件及附件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各项工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标准。”19.1条约定:“总承包人必须在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方视为具备验收条件”。19.1.1条约定:“具备验收条件,总承包人应提前5天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说明在该日起将进行验收,报发包人和本工程监理机构批准。验收期间,发包人需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验收”。25.2.1条约定:“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并在移交后30日内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70%的工程建设款”;25.2.2条约定:“在第一次支付工程建设款后,并且试运行一年内不出现任何问题,发包人需再支付28%的工程建设款”;25.2.3条约定:“发包人扣除工程建设款的2%作为本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返还总承包人。质保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26.1条约定:“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款,如果发包人延误支付,总承包人有权就延误支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延误费用”;26.2.1条“总承包人对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工期负有责任”一项约定:“如果总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完工(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总承包人支付因延期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损失额的计算方式为:每延迟一日,总承包人按照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该赔偿款项可自应付总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但是,发包人总扣除额不得超过合同的5%。如果承包人在达到扣除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完工,发包人有权因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总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外,还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1条(2)项约定:“本项目由烟台市城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发包方烟台自来水公司提供工程建设款担保”。33条(5)项约定:“因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因承包人延迟交付工程造成发包人应向第三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水厂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包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1.2条约定:“自来水厂工程包括设备及土建两部分。(1)自来水厂工程设备,该部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机械设备采购安装部分。第二部分:电气设备采购及自控仪表设备采购安装部分。(2)自来水厂工程土建部分……”1.6.5条约定:“安装、机械试车、通水调试、性能考核及验收,投标商应派经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设备等的安装,可在业主组织的协助下,负责完成机械试车、通水、试调的技术工作”;1.6.5.6条“验收”约定:“在试调及试运行阶段结束,整个检测工作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及设计工程师验收后,可根据合同条款的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并发给投标商验收合格证。” 2013年12月26日,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证明,内容为:“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水厂部分项目由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施工,其中反冲洗紫外线消毒间、清水紫外线消毒间,混合反应池及滤站-滤站,加氯加药及工具间、深度处理车间、送水泵房及高低压变电室、脱水机房及低压配电室、高位清水池、后贮泥池、回流调节池及提升泵站、混合反应池、流量调阀井、浓缩池、前贮泥池及污泥泵房、清水池、稳压配水井,已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资料及实体进行验收,认为上述土建及装饰工程资料齐全,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014年6月30日,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证明,内容为“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水厂部分项目由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施工,其中综合楼、食堂、宿舍及培训中心,已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资料及实体进行验收,认为上述土建及装饰工程资料齐全,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014年9月,烟台自来水公司和施工单位山东兴盛建设集团就上述工程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 2014年9月11-25日期间,烟台自来水公司和施工单位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及监理方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就下列工程办理了移交手续:反冲洗消毒间安装工程、反应沉淀池及滤站安装工程、高位清水池安装工程、回流提升泵安装工程、加药加氯间安装工程、进水流量调阀井安装工程、浓缩池安装工程、培训中心安装工程、前、后贮泥池安装工程、清水池安装工程、清水消毒间安装工程、深度处理车间安装工程、高低压变电室及送水泵房安装工程、脱水机房及低压配电室安装工程、稳压配水井安装工程、综合楼安装工程。 2014年9月12-15日期间,经烟台自来水公司和施工单位山东兴盛建设集团、监理单位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水厂单项工程仍存在问题进行了汇总,主要是部分工程设备仍未完成调试及部分设备仍存在未安装完毕及存在损坏等情况,涉及工程项目有:混合反应沉淀池及滤站-滤站、加氯加药间机修工具间、深度处理车间、送水泵房及高低压配电室、高位清水池、后贮泥池、回流调节池及提升泵站、混合反应沉淀池、流量调节井、浓缩池、前贮泥池及污泥泵房、清水池、外网、中控室。 2015年9月30日,监理单位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中信环境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一份,内容为:“联合环境:莱山水厂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初步调试工作,正式电已经到场,清水已经进入沉淀池,初步计划将于10月8日滤站进水。现要求贵方在进水前做好相关设备如反冲洗泵、罗茨风机、空压机以及相关控制系统等调试工作,保证各设备完好,满足滤站进水调试要求。另外在前期进水调试中发现,池体有渗漏情况,阀门有关闭不严密和漏水,尤其卡箍有严重的漏水情况,而解决问题存在迟缓现象。对此,要求贵方尽快拿出整改方案,人员一定要及时到位,随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止发生影响调试的问题。” 2015年10月11日,中信环境公司向烟台自来水公司和监理方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加快莱山水厂工程收尾及调试进度函的函回复》,称:自9月24日通电以来,我公司有关部门从上到下对本工程高度重视,积极和有关设备厂家取得联系,做好陆续进场调试工作,现在调试计划逐步进行。1.混合反应沉淀池污泥阀关闭不严,项目部已通知厂家到场进行调整,下周可进场。2.卡箍漏水问题,项目部已联系该厂家出具《卡箍安装问题分析及指导》,现在安装单位正在按照该指导书进行整改。3.门禁安装单位已经确定下周初进场安装。4.滤站排气阀正在采购,下周初安装完成。5.关于压缩调试周期问题,我项目部已报给我公司有关部门。 2015年11月12日,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中信环境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就自控程序未交付影响工期和自控、电气工程师未到现场影响调试进程两项问题对中信环境公司进行催促,并表示“将保留因自控运行程序未交付,延误水厂竣工交付时间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2016年3月28日,监理方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中信环境公司发出《关于加快莱山水厂工程调试进度的函》,表示“目前,莱山水厂工程仍处于常规工艺调试阶段,且进展缓慢”,要求中信环境公司“在投产运行前必须完善常规处理工艺,将包括控制程序、加氯加药等调试完成,达到供水要求,同时将抓紧推进深度处理、紫外线、污泥等系统的调试工作,由于深度处理膜必须保持湿润的特殊性,要求膜安装前必须将控制方面和程序编写完成,并通过模拟运行。”要求中信环境公司“争取早日完成调试工作,保证市区供水。” 2016年6月15日,监理方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中信环境公司发出《关于“关于UF、RO膜安装确认的工作联系函-2”的复函》,内容为:同意你方根据调试进程进行深度处理装膜及后续调试工作,甲方能够保证调试原水需求,但是根据甲方要求,装膜前须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一、深度处理调试工作,完全由你方主导进行,负责调试期间的一切运行维护操作工作,直至调试达到设计要求,要求甲方监理和你方共同验收确认后交于甲方进行管理。因此请你方配备齐全的调试技术人员及操作工人,确保调试期间24小时不间断进行运行。二、由于双膜工艺特性,一旦装膜,不能长时间停产,因此请你方必须调试前将完整的调试方案及工艺、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手册提报甲方,以便于调试完成后甲方接管。三、常规工艺正品不间断运行是保证深度处理调试的前提,因此请你方抓紧进行常规工艺收尾及整改、修缮工作,保证深度处理装膜后常规处理能够连续平稳出水。四、由于投产初期,市区用水量不会太大,初步估算日供水量约1万立方米,即可满足需要,因此深度处理水量不会超过5000方/日,请你方根据甲方实际拿出低水量运行方案。以上工作都是制约深度处理,调试的关键性工作,请你方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以保证深度处理调试进程。 2016年4月28日,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在“城管动态”发布题目为《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积极研究莱山新水厂源水方案》的报道,称“该工程于2012年4月开始动工,经过三年多的建设,2015年竣工。莱山新水厂建成后,由于没有源水进厂,一直采用净水调试”。 2016年8月19日,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在“城管动态”发布报道,称“莱山新水厂设备调试已经结束,具备运营条件”、“完全具备向市区供水条件”。“目前市城管局及市自来水公司正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原水早日进入水厂,让市民尽早的用上更好的优质水。” 2016年12月15日,莱山水厂建设指挥部向中信环境公司发出《关于抓紧做好莱山水厂剩余工作的函》,称“莱山水厂项目到目前为止已经对常规处理进行了清水调试,在调试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工程建设遗留问题仍有很多,请抓紧解决”,主要涉及监控摄像系统、门禁系统、周界安防系统、厂内电话通讯系统、中控设备、防冻泵修复、安装、调试等设备。 2017年7月11日,烟台自来水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水厂-浴室、化验及仓库工程项目由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土建、装饰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验收,工程资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并于2017年6月30日通过了市质监站验收,认为工程资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工程质量得到合格标准。 2018年5月4日,烟台自来水公司的网站在“新闻动态”栏目发布题目为《莱山水厂将有“活水之源”》报道,称“清水池、泵房、平流沉淀池、滤站、加氯加药间、深度处理车间等工程都已经完工,并且完成调试,只待原水进厂,便可以向莱山区和高新区供应优质的饮用水……” 2018年10月12日,烟台自来水公司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信环境公司和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2019)鲁0613民初2385号案件中出具证明,表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并移交了传达室、道路围墙及护坡、室外井、厂区土方、强夯工程、综合楼、食堂宿舍及培训中心工程。 2019年1月8日,烟台自来水公司的网站在“新闻动态”栏目发布题目为《陈飞市长到市自来水公司调研供水工作》报道,报道中讲述公司经理商静宇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时,其表示“新建莱山水厂一直无原水可用,无法投入运行,影响市区供水保障问题做了专题汇报”,表示陈飞市长听了汇报、视察供水调试系统后,指示“要尽快建设门楼水库至莱山水厂的输水管道,打通影响市区供水的瓶颈”。 2020年4月23日,监理方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我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与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莱山水厂围墙内的所有建设工程进行监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工程至今也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尚未竣工,也没有进行整体验收,特此证明。 庭审中,中信环境公司主张其在2015年10月份已经进行了常规调试,在常规调试的基础上必须保持自来水厂稳定的原水通水才能进行深度调试,但因烟台自来水公司未能保持原水需求,深度调试无法进行,无法出具调试合格的确认函。 经查明,自来水产水的核心部件膜系统一直存放在水厂控制室,尚未安装。中信环境公司称,膜的安装前提必须得有持续不间断的原水通入,如果没有,膜就会干裂,而没有原水通入的原因是烟台自来水公司造成的。 另查明,中信环境公司为本案委托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案支出支付律师费131442元。 二、与付款有关的情况 2013年4月12日,中信环境公司向烟台市城市管理局、烟台自来水公司发出委托收款函,内容如下:我司为《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水厂建设工程》总承包方,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子公司,现委托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全权代表我司收取《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水厂建设工程》的项目款项。收款银行信息如下:收款人: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名称: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环山路支行,账号:53×××08。 2013年7月20日,中信环境公司以《关于烟台自来水公司莱山水厂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及工程款支付申请》为题发函至烟台自来水公司,其中申请:1.请于2013年8月15日前,按照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约定,支付主要工艺设备到货后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3300万元;2.申请于2013年8月31日,对一期工程进行单机试车,合格后,支付该部分工程的工程进度款。 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烟台自来水公司先后向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四笔工程款,金额共计194990000元。 庭审中,烟台自来水公司称其之所以在中信环境公司对工程未完成整体验收的情况下而向其提前支付89.9%.的工程款,是基于中信环境公司的申请及农民工上访的压力,且涉案工程是市民工程,工期一再延误,为了推进工期才支付,该支付行为并不是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认可。 上述事实,有施工中标通知书、烟台自来水公司总承包合同、工程移交确认单、监理通知单、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交接书、工程移交书、现场施工照片、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及烟台自来水公司官方网站新闻报道、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驳回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CITICENRIROTECHLTD.)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03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CITICENRIROTECHLTD.)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57.84元由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CITICENRIROTECH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烟台市城市水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素华 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 人民陪审员  孙梅花
书 记 员  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