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已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其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