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4民特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23号航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10ScienceParkRoad#01-01TheAlphaSG。******
本院在审理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已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其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福州黎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冀东******
审判员温志军******
审判员高晶******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