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郧县执字第00239号
申请执行人李典琴。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永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洪国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典琴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洪国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9月29日,李文杰、王永清受申请执行人李典琴委托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洪国东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3)第07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李 泽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