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

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1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祖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武,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
法定代表人:叶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十堰市郧青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郭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十堰市郧青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2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是否涉及了十安造咨字【2016】第170号《工程结算审核书》以外漏算的工程项目需要继续结算的问题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2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3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广泉
审判员  袁 昆
审判员  徐恩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