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2393号
申请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广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先思,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工程公司)与被告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2020年10月16日,被告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原告东风工程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风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000元;二、由被告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同时,原告东风工程公司以拟就争诉债权作其他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展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