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民初7941号
原告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滑县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浩创领秀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滑县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不详,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308元,退还原告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