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其他
(2021)京0106执6203号之二
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7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维修款335911.17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二、驳回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5元,由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已交纳);由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网络资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大银行等4个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均为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学中心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该单位将被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361728元汇至我院账户,并不得向被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后本院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学中心给付的案款人民币251600元,并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找到该车辆下落,故暂时无法进行处置。 6、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7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法官助理 郝 翔 书 记 员 李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