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4民初304号
原告:罗兴化,女,布依族,1947年3月7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3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分公司。地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电视台1楼,经理:朱船。
被告:贵州恒宇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化与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分公司、贵州恒宇网络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化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兴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8.00元,由原告罗兴化负担。
审判员杨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