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33号之一
申请人: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5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对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鄂xxxx**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鄂xxxx**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称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法院已经解除了对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55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所有的鄂xxxx**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鄂xxxx**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鄂xxxx**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鄂xxxx**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
审判员 陈 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