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众志鑫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河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众志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街办七里垭村。
法定代表人:涂小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众志鑫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众志鑫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58532.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458532.3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458532.31元为本金,字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2227元、执行费17407元。被执行人十堰众志鑫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十堰众志鑫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屋尚在评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鄂0303执2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公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段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