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415号
原告***。
被告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茅箭区河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