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文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2民初1414号之二
申请人: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旭波,男,万荣县解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包头市文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居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文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了(2020)晋0822民初141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7600元予以冻结。
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文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7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