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2民初1414号之一
申请人: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旭波,男,万荣县解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包头市文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176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险公司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包头市文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76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