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2民初2422号
原告: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万荣县恒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旭波,男,万荣县解店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原告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荣县瑞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