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于建章与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申10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之妻),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01。
法定代表人:张铁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女,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田,男,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电国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2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遗漏了申请人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对主要事实、证据未予认证和质证,对申请人的自认未予确认,违反法律法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判令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兴电国际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申请人并未在原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此主张不属于申诉审查范围。(三)申请人在原审提出过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在原审庭审时,在承办法官的释明下,申请人变更了诉讼请求,只就营养费、护理费提出请求。故原审不存在申请人所述遗漏其诉讼请求的问题。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请假条、包头市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其因病不能上班,兴电国际公司在其工伤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审当庭向其进行了释明,即人民法院只能依法确认劳动关系,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以当庭陈述的诉讼请求为准。在本案中双方均对此予以确认,故原审并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其次,原审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酌情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其所述的情形。再次,***提交的新证据虽然能证明其伤情仍需要康复治疗,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来文奇
审 判 员 曹燕平
审 判 员 肖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宛珊
书 记 员 袁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