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特137号
申请人: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01。
法定代表人:张铁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电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电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050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海淀区仲裁委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6月30日开庭、7月20日作出裁决、8月14日送达申请人,一共经历了81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四十五天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已经超出了法定60天的最长期限,存在程序违法。
***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兴电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0509号裁决书,裁决:一、兴电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8186.73元;二、兴电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工资差额3027.26元;三、兴电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7日休息日加班费10914.19元;四、兴电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1980.46元;五、兴电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未休年假工资2045.98元;六、兴电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15.56元;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经法庭询问,兴电公司就其申请理由,提交如下证据:1.申请书,证明海淀区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2.海淀区仲裁委立案通知书,证明立案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3.出庭通知书,证明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4.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0509号裁决书,证明裁决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送达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审理时限。***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疫情原因导致审理期限延长,且审理期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兴电公司以仲裁审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主张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对兴电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晓宇
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