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824民初1645号
原告:龙岩方氏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事业单位,91350800MA2XP0AM0G,地址:中国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兴业小区1栋602室。
代理人:***,null,null。
代理人:*上勤,null,null。
被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44060506666984X2,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立水大道南46号宇能数码广场A区1911室。
代理人:***,null,null。
代理人:翟长春,null,null。
被告:**,男,1981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代理人:段红欣,null,null。
原告龙岩方氏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方氏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