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

龙岩方氏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民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方氏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兴业小区1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P0AMO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46号宇能数码广场A区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66984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广东省广宁县。
上诉人龙岩方氏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岩方氏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上诉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岩方氏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