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13181号之一
原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宇能数码广场A区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4X2。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5W。
法定代表人:***,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2************817。
原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计4840元,财产保全费3460元,合计8300元(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