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15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宇能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66984X2。
法定代表人:廖彩娜,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兴业小区****信用代码91350800MA2XP0AM0G。
法定代表人:黄冬英。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闽F×××××的车辆。因本案已经本院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闽F×××××的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