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1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宇能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66984X2。
法定代表人:廖彩娜,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兴业小区****信用代码91350800MA2XP0AM0G。
法定代表人:黄冬英。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5512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14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5527元及以尚欠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3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上述法院专递被签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3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一)、冻结、划扣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数为00×××59的银行存款360370.34元。上述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上述账号期满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需要在解冻前一个月向本院递交书面的申请,否则将承担自动解冻的风险;
(二)、本院(2019)粤0605执31532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F×××××的汽车一辆。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共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0370.34元。上述款项转退本案执行费8714.48元及(2019)粤0605执31532号执行费3275.18元,其余款项348380.68元转退本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康宁
执行员 谭团桂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