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广诚科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6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廖彩娜。

委托代理人:邓京京,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广诚科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羊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广诚科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2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确认截至2018年10月11日止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4142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没月月末最后一日前各支付5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10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二、2019年9月19日、同年10月25日、2020年3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反馈及处置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账户62×××47,冻结期限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该账户无有效财产。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人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冻的风险。

2、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9月19日,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一致。

四、2019年11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五、2020年3月16日,依法将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郭羊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刚立

执行员  梁 盛

执行员  张 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