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68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宇能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66984X2。
法定代表人:廖彩娜。
委托代理人:邓京京,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v>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8017.8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5日及2020年7月1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的结果,于2020年3月2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西××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分社的银行账户17×××98;经查明,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号的汽车因年限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暂不查封上述车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转正式查封起一年,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冻的风险。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
四、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被执行人无相关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与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柏少凡
执行员 邓胜才
执行员 李有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蔡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