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