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5民初1358号之二
原告:保定市东启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双龙织布厂。
经营者:付双龙,该厂厂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朝,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蠡吾镇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保定市通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利民大街9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保定东启纺织有限公司、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双龙织布厂与被告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蠡吾镇营销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5日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情形已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