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27民初134号
原告: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南店头乡礼泉村。
法定代表人:贾胜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被告青岛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原告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