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3财保66号
申请人:青岛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经济开发区长古城工业园区(礼泉村北)。
法定代表人:贾胜才,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奥迪A8(车牌号鲁B×××××)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青岛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奥迪A8(车牌号鲁B×××××)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