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唐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城市元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海城市元盛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海城市元盛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中小分理处的存款70000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