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党成饶、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民初1574号
原告:四川省金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钦州
被告:党成饶,男,生于1964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党成饶、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金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金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金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由原告四川省金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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