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9684号
原告:湖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某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